模拟法庭竞赛经验贴:From Me To Myself
作者简介
程奕翔,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2018年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季军、优秀选手。
一、模拟法庭竞赛能够带来什么?
模拟法庭竞赛所能够带来的,不仅仅在于最终能够有机会站在那个汇集视线与光芒的领奖台上,也不仅止步于在履历上增添光鲜亮丽的一笔,从而更易踏进向往的学府。它所能够带来的收获不会直接物化,但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为此感到十分幸运与不可或缺。
1.良师益友的结识
一次备赛历程短则数周、长则数月,在此期间参赛者能够直接向指导老师请教各类问题。在一次次请教、解答与思考过程中,参赛者能够真正感受到老师的丰厚学识,也能够有机会与老师建立较为深厚的师生情谊。而队友之间的朝夕相处、并肩作战,也往往能够留下美好的回忆与深厚的友谊。此外,在赛场上与各大高校学子相互切磋的过程中,也有机会结识那些外校的优秀同辈。
2.应变与辩论能力的提升
这可能是一次竞赛经历所能带来的最大程度的改变。在备赛过程中,队内需要围绕命题案例进行一次又一次的模拟。每一场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尤其是当对方知悉你所持的全部论点与论据时,都是一次历练,都会带来或多或少的提升。
3.法律思维的初步养成
依王泽鉴老师所下定义,法律思维指能够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的思维。通过在备赛过程中检索法律法规,查阅有关判例与学说,仔细推敲法律适用,参赛者能够初步养成法律思维。虽然法律思维能力提升所带来的变化是“隐晦”的,但它却是令人受益匪浅的。以笔者为例,笔者于2019年下半年备战考研,未曾针对法考做过准备,但也凭借准备竞赛时所打下的法律思维基础与备战考研时的积累,有幸通过了2019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写作经验的积累
准备模拟法庭竞赛,意味着需要书写大量的法律文书。从法庭调查阶段到法庭辩论阶段的所有书状,都需要参赛者完成。以笔者为例,在两个月左右的备赛历程中,笔者共计写作了10w字以上的法律文书。其中,围绕一个案件的自由辩论阶段定稿便有2w字左右。当量积累到一定界限之后,便会慢慢的开始质变。
5.问题研究能力的锻炼
在备赛过程中,需要对于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在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大量判例以及不同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经过深入思考,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法律适用意见。经过多次实践,参赛者的问题研究能力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以笔者为例,在比赛结束后,便结合备赛过程中的经验与积累,公开发表了与环境侵权相关的一篇论文。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上述收获必须是参赛者真正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备赛过程当中才会得到。否则,一次模拟法庭竞赛经历,所带来的可能更多是时间上的虚度。
二、竞赛的选择与选拔
01
参加模拟法庭竞赛应具备的条件
笔者认为,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可以尝试申请参加模拟法庭竞赛。
1.主观方面
首先,从功利一点的角度讲,申请者可以出于更易于保研的动机,也可以纯粹出于对庭辩的热爱等缘由申请参加模拟法庭竞赛。其次,申请者应当是做事踏实且认真的人,并且应当有信心能够在这较长的备赛历程中坚持下来。最后,在少数情况下,申请者可能还需要一些对“现状”的理解与接受。在一个队伍中,尽管最后的成败得失平等地属于其中的每一个人,但并非每个人的贡献与作用都会相同,一定会有所差异,只是不同情况下的大小不同罢了。要相信,一切的付出都会有回报。
2.客观方面
(1)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
首先,在院系所开设的专业课程方面,申请者至少应都达到了良好的水平。其次,对于课程之外的知识,如法学经典著作的研读、相邻学科的研习并非一定需要,但能够掌握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也能够有所助益。
(2)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申请者应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较清晰地表达自身观点,并可以基本避免生活化的语言表达方式。需要明确的是,模拟法庭与辩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尽管辩论经验在模拟法庭竞赛中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参加模拟法庭竞赛也并不要求申请者必须是辩论队队员、具备大量的辩论经验。
(3)一定的写作能力
在此方面,申请者不需要能够写出优美华丽的词藻、动人心弦的语句,但至少应能够较熟练的应用书面化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
02
模拟法庭竞赛的选拔
对于参赛队员的选拔,各个高校都有所不同。例如,有的高校需要先撰写法律文书进行初选,再通过模拟比赛进行二轮乃至三轮面试;有的高校则采取通过辩论赛的形式决定参赛队员。因此,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竞赛的同学应提前通过向学长学姐请教等方式了解往年选拔方式,并做有针对性的准备。
三、备赛经验
鉴于赛题多数为民事案件,故此处以民事案件为例,并分别从概述与具体阶段两个角度讲述备赛经验。
01
概述
准备一个案件,大致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通览案情
首先,参赛者应至少精读案件材料三遍以上,并且在精读材料的过程中勾画出案件材料中可能存在的矛盾之处(比赛所用案例往往来源于实际案件,对案件进行的改编可能会使得材料信息之间出现矛盾)。其次,参赛者可以绘制案件的人物关系图、事件时间线等有关图表,以便更清晰的理解案情。最后,队友之间可以将所总结的疑惑之处、所绘制的图表进行汇总与讨论,确保所有人都清晰、准确地了解了案情。
2.检索相关法律法规
此阶段的法律法规检索并非是针对的具体问题,而是对整个案例而言,检索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尽管比赛案例一般不命制真实的地名,不直接涉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适用;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因此也可一并予以检索。此外,与案件相关的各类国家标准也需要进行检索。
系统的法律检索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还在于可在短时间内于脑海中构建起相关的法律体系。以笔者为例,参加竞赛时为大三上学年,还未到学院开设环境法课程的学期。笔者花了两天的时间细读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大致地构建起了环境法律的体系。(笔者基本上通过北大法宝进行法律检索)
3.制作法律文书
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辩论意见、当事人陈述等等,队友之间应根据每个人的特点与意愿进行合理分工,不可都由一个人完成。至于具体的细节,在之后再详述。
4.模拟
模拟能够最好地促进队友之间的磨合,并使得每个人能够找到自身在团队中的定位。模拟的次数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越多越好,每一次的模拟都应被当作正式比赛对待并进行录像,在结束后进行互相点评与反思。
02
法庭调查阶段
1.起诉状与答辩状
起诉状与答辩状应尽量陈述事实,避免涉及法律问题,并以最清晰与有利于己方的方式陈述案情,同时与己方之后的发言相互映照。在宣读时,应清晰地进行断句,并在关键点加强语调,做到抑扬顿挫,充分吸引评委的注意力。一味地平稳叙述或者慷慨发言只会引起评委的“审美疲劳”,切忌这不可取。(任何时候的发言都应当遵循此点要求)
2.举证与质证
(1)举证
首先,举证切记只能证明事实而不能直接证明法律应当如何适用,不可通过举证得出一个法律结论。其次,应将证据材料进行分组以证明待证事实,一般以得出某个法律结论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为标准进行分类,证据材料可以重复使用。最后,举证应与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内容相互呼应。
(2)质证
首先,应提前透彻的分析每一个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哪些待证事实,当对方提出了这些待证事实以外的证明目的而己方质证意见未做准备时,应沉稳应对,提出意见,且应注意不得与己方的其他发言相互矛盾。其次,质证一般是质疑证据的关联性,至于合法性与客观性则通常会被排除在质证范围之外。最后,质证需要言之有理,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他人信服的理由,不可“勉强”。
3.发问与回答
(1)发问
发问的问题应当经过反复斟酌,一击命中不利于对方的案件事实,并可将几个问题相互组合,若对方以顾左右而言他的方式进行应对,便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追问。发问时一定要义正严辞,有一定的气势。
(2)回答
在备赛阶段需要从各个角度思考对方会如何提问,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若对方提出了涉及己方不利事实的问题,己方未提前做准备且当场无法构思出良好说辞时,可答复“对方询问的不利事实不存在,己方有证据证明,待庭后另行提交。”(慎用)
03
法庭辩论阶段
1.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的作用,主要是系统地围绕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发表有关法律适用的意见。法官可能在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前便总结双方争议焦点,也可能在其之后再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前一种情况下,需要提前准备好可能被法官总结为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问题,再根据开庭时法官所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在后一种情况下,参赛者则需根据法庭调查阶段的当场状况,判断在此次庭审中可能会被法官确定为争议焦点的争议问题,再围绕其发表辩论意见。
2.自由辩论
自由辩论阶段主要是围绕着法官所总结的争议焦点由诉讼双方依次展开辩论,在此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前准备好自由辩论稿
自由辩论稿应在能够熟练运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清晰与准确。笔者主要是以可能的争议焦点为分类标准,再对各个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详细论述。在此,以笔者当时复赛的自由辩论稿(节选)为例。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客观方面
首先,从被告人谭某、郭某某的讯问笔录中可得知,本案中谭某与郭某某在实施收购、出售野生香樟树的行为前便共同商议好了由谭某负责寻找树源、先行收购,由郭某某负责与买家胡某某进行洽谈的分工计划。
其次,谭某与郭某某在行为上也对该计划进行了落实。如谭某在与郭某某达成分工合意后多次到金果园与园艺公司商谈购买野生香樟树的事宜、告知郭某某与胡某某香樟树采伐范围、以及在之后其本人与园艺公司签订野生香樟树购销协议、郭某某与胡某某签订买卖合同等行为。
最后,谭某与郭某某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在未申请行政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他们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属于非法收购、出售野生香樟树行为。
1. 金果园内涉案树木不为野生的:
本案中,金果园内涉案树木为野生树木,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具体理由如下:
对本案证据展开分析可得,李某的证言与谭某、郭某某的供述并不矛盾,都在证明被采伐的小香樟树是在自然状态下长出的,只是李某同时证明了涉案树木在成长过程中经过了园艺工人的人工培育而已。
首先,在谭某的供述和辩解中,谭某便指出了小香樟树是野生香樟树种子落地上长出来的;其次,在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中,郭某某指出,“香樟树的籽吹大风落在哪里就长在哪里,那上面的都是野生的,我在XX生活这么久,没有发现人在上面栽香樟树。”;最后,园艺场退休职工李某证明,金果园内小的香樟树是金果园内自然生长出的香樟树苗,只是金果园方在之后对其进行了人工培育。
综合上述内容可得知,本案中金果园内的涉案香樟树是在自然状态、未经人工干预的情况下长出的,只是在长出后经过了园艺工人的人工培育而已,其属于野生植物在非移植情况下经过人工干预,即相关的培育处理所形成的半野生植物。根据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野生或半野生动植物的采集应同样对待,均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半野生植物在法律上认定为野生植物。(《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故本案中金果园内涉案香樟树为野生植物,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2. 谭某的行为只是居间介绍,并非收购、出售:
在本案中,谭某的行为并非居间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四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法律行为。而在刑法中,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中典型的居间介绍行为如介绍贿赂罪与介绍卖淫罪中关于介绍贿赂行为与介绍卖淫行为展开分析可得出,刑法中的居间介绍行为是指居间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双方之间实施的介绍引荐、疏通渠道、沟通关系、撮合条件、牵线搭桥等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谭某并未实施上述行为,而是谭某先行从金果园收购了野生香樟树再出售给胡某某。因此,本案中谭某的行为并非刑法中的居间介绍行为,而是其亲自实行了收购、出售行为。
3.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显示香樟树为无危状态,因此非法收购、出售野生香樟树的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罚:
香樟树具有被刑法所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所制定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是以全球范围为基础进行的分析,而不是专门针对的我国植物情况。因此,其不一定代表着香樟树在我国也属于无危状态。其次,对香樟树进行重点保护的依据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被告辩护人不能以一个国际名录来推翻我国成文法的规定。
最后,刑法对于香樟树进行重点保护的根据并不只是其是否处于濒危状态,还有其经济价值、社会效益等方面特性的影响。因此,即使假定香樟树在我国已经处于无危状态,也不能仅凭该依据便不再对其进行重点保护,香樟树仍然具有被刑法所保护的必要性。
…
(2)相信只有你的发言才是正确的
在最终上场前,你可以无数次的否定与修改你的论点与论据,直至你再也无法从中发现问题与漏洞。但在法庭上时,你要无比确信:只有你才是正确的;只有你的举证,才真正的符合客观事实;只有你所主张的观点,才是正确地适用了法律。
(3)掌控辩论节奏,攻守兼备
在自由辩论阶段,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若想要将辩论节奏掌控在己方手中,做到攻守兼备,都需要依次满足下列要求:
①准确识别对方所陈述的观点
这是展开防守与进攻的前提条件,若识别错误,将无法有效的反驳对方观点,同时也极易成为对方进攻的一个着力点。人们在发表观点时,通常都会先提出论点,再陈述论据。参赛者应当及时记录对方所提出的论点,而至于对方的论据,通常只需知道大致说了什么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可能会遇见对方语速过快,导致其观点不易听清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参赛者只需明晰其论点即可,至于论据,可以大胆的“放弃”,无需因为未听清对方论据而紧张。要相信,参赛者无法听清的,评委与法官同样也无法听清。
②积极回应对方观点
模拟法庭竞赛所选案件,通常都是存在一些争议问题的案件,而不会是事实十分清楚,法律适用意见十分明确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对于对方的观点,一定能够有所回应。参赛者应当利用好提前准备的自由辩论稿,针对先前所记录的对方观点,依次进行回应。
③精准进攻
在完成上述两个步骤后,便需要向对方开展进攻,着力点需要在发言前便确定。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确定着力点:
第一,除先前回应所涉及观点以外的,同一争议焦点中有利于己方的观点。通过这些着力点,参赛者便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论证有利于己方的结论。多角度的论证可以使得理由更加令他人信服,也可以为对方的回应制造困难。
第二,对方发言中的错误之处。在法庭上,双方都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发言时难免会出现错误之处。当发现对方发言存在错误时,应当及时记录,以便作为之后进攻的着力点。在己方发言时,便可适当地减缓语速,清晰明确地指出先前对方发言的错误之处。
试举一例:笔者在参赛时,半决赛的对方辩护人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说成了“非法收购、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之后的己方发言中,笔者便说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规定‘非法收购、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请问辩护人,你方是根据哪个国家的刑法中的哪一条提出了该项罪名?”同时,笔者适当降低了语速,并直直地看着对方辩护人。
④适当时引入下一个争议焦点
当确定己方对于正在辩论的争议焦点已论证充分后,可主动的提出:“对于该问题,‘己方’相信合议庭已有充分的了解。接下来,‘己方’将围绕下一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04
当事人最后陈述
在此阶段,实际上大局已定,但最后陈述做的好也可成为一个加分项。首先,最后陈述应符合当事人的身份与案件的实际情况。其次,在发表时,可适当的带入情感与临场发挥,当然,这可能需要一点“演技”。
四、结语
其实无论当时在法庭上的表现如何,回过头来看,这也只是人生漫长旅途中的一段经历而已。这段经历对他人而言,可能只是一次学识与能力上的提升。但对于我而言,这段经历,还是一次成长,也更是一份馈赠。当心绪陷入不平,当情感成为迷惑,当我不得不开始与自己相处,我终于逐渐看清了真实的自我。感谢,曾经那场与自我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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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金钟罩
本期编辑 ✎ 冬眠的熊